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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指挥部淘汰黄标车公告

发布:2021-03-24 浏览:2589次

201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政府《河南省2016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安阳市2016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治理,强力推进机动车黄标车淘汰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淘汰黄标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淘汰机动车黄标车实施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本市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维修重新检测排气污染物仍不达标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直接强制报废。

二、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按河南省环保厅2015年第1号公告要求执行,检测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执行。

三、对于机动车黄标车不再进行环保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不核发环保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办理辖区内的转移登记,不办理异地委托检测手续。

四、现将本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黄标车名单予以公告,具体车辆信息(含车主姓名、车牌号码及车辆种类)可登陆安阳网www.ayrbs.com查询。凡列入公告名单的机动车黄标车车主须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予以作废。

1、对于逾期未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辖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当地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督导机动车黄标车车主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对于查找不到车主和车辆的,详细记录督导情况,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将机动车黄标车交售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并办理车辆注销手续的车主,可按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关于2016年继续实施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通知》(安财企〔2016〕7号)等文件规定领取补助资金。

五、自2016年4月20日起,对违规行驶的“黄标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收缴、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强制解体,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发改、质监、财政、商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商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1日

安阳市环境保护局